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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李勤、崔晓光、沈兰英、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竹、冀红梅、宋雪梅、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6层、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311室、

{公司7}{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苏园公寓60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1X},男,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沈2X},女,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地址:0}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5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6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7}诉被告{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07年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公司7}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7}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7}撤回对被告{公司3}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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