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勤、崔晓光、沈兰英、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竹、冀红梅、宋雪梅、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6层、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311室、
{公司7}诉{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
{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苏园公寓60241号。
法定代表人
{李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崔1X},男,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沈2X},女,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冀5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宋6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7}诉被告
{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07年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
{公司7}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7}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7}撤回对被告
{公司3}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