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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崔国洲、来斌、梁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马化腾、齐守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石怀成、周军、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25楼、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公司9}{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90号


  原告{公司9},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0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1X},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梁2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地址:1}
  
  被告{公司3},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马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5X},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公司3}职员,住{地址:3}
  
  被告{公司6},住{地址:4}
  
  法定代表人{石7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8X},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9}诉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9}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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