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崔国洲、来斌、梁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马化腾、齐守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石怀成、周军、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25楼、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公司9}诉{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90号
原告
{公司9},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
{崔0X},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来1X},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梁2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
{地址:1}。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马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齐5X},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
{公司3}职员,住
{地址:3}。
被告
{公司6},住
{地址:4}。
法定代表人
{石7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周8X},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9}诉被告
{公司3}、被告
{公司6}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9}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3}、被告
{公司6}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