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金荣、单体禹、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康克军、周燕红、北京迈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杨静、席爱菊、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园5号楼3单元101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9号楼1207室、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翠叠园8楼1单元202号、
{公司8}诉{公司2}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
{公司8},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014室。
法定代表人
{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单1X},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康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周4X},女,
{公司2}法律顾问,住
{地址:1}。
被告
{公司5},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杨6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席7X},女,
{公司5}员工,住
{地址:3}。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8}诉被告
{公司2}、
{公司5}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8}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2}、
{公司5}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8}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