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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诉赛尔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王金荣、单体禹、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康克军、周燕红、北京迈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杨静、席爱菊、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园5号楼3单元101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9号楼1207室、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翠叠园8楼1单元202号、

{公司8}{公司2}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公司8},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014室。
  
  法定代表人{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1X},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康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4X},女,{公司2}法律顾问,住{地址:1}
  
  被告{公司5},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杨6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7X},女,{公司5}员工,住{地址:3}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8}诉被告{公司2}{公司5}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8}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2}{公司5}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8}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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