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吕辰、周军、李德睿、许智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该公司宿舍、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太平洋科技发展大厦11层、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公司4}诉《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9345号
原告
{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
{吕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周1X},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2X},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
{地址:0}。
被告《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住
{地址:1}。
被告北京大学,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许3X},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4}诉被告《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北京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4}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北京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4}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4}撤回对被告《北大商业评论》杂志社、北京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
{公司4}负担一百四十四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