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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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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诉北京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9349号


  原告{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吕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1X},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2X},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地址:0}
  
  被告北京大学,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许3X},校长。
  
  被告第一财经日报社,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朱4X},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5}诉被告北京大学、被告第一财经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5}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学、第一财经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5}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5}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学、被告第一财经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5}负担四百二十一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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