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童之磊、刘殿双、闫芳、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南柱、曹志存、常雪、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李锦子、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4层412室、
{公司9}诉{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006号
原告
{公司9},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
{童0X},总裁。
委托代理人
{刘1X},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闫2X},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曹5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常6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公司7},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李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曹5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常6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9}诉被告
{公司3}、
{公司7}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9}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3}、
{公司7}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9}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