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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童之磊、刘殿双、闫芳、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南柱、曹志存、常雪、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李锦子、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4层412室、

{公司9}{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006号


  原告{公司9},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0X},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1X},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2X},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5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6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司7},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李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5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6X},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9}诉被告{公司3}{公司7}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9}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3}{公司7}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9}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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