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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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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公司5},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0X},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1X},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2X},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被告{公司4},住{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5}诉被告{公司3}{公司4}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5}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3}{公司4}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5}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5}撤回对被告{公司3}{公司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5}负担一千一百七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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