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童之磊、刘殿双、闫芳、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15房间、所地成都市大墙西街29号天府公寓7楼A座、
{公司5}诉{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
{公司5},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
{童0X},总裁。
委托代理人
{刘1X},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闫2X},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4},住
{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5}诉被告
{公司3}、
{公司4}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5}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3}、
{公司4}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5}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5}撤回对被告
{公司3}、
{公司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
{公司5}负担一千一百七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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