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诗超、钱钧、洪尚之、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坊51幢4单元504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75号501室、
桂国栋诉金盾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713号
原告桂国栋,男,汉族,1943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道沿山路5号3幢2单元301室。
被告北京金盾出版社,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唐0X},男,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干部,住
{地址:1}。
被告
{钱1X},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
{地址:2}。
被告
{洪2X},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住
{地址:3}。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国栋诉被告金盾出版社、
{钱1X}、
{洪2X}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国栋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盾出版社、
{钱1X}、
{洪2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国栋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