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网的吃喝频道所登载的涉案11家餐馆简介内容与汉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搜狐公司对此辩称其使用的涉案11家餐馆简介均来源于网友上传评论,而非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或《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但搜狐公司对此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其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搜狐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并确认搜狐公司所使用的涉案11家餐馆简介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或《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之事实。搜狐公司未经汉涛公司许可,即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其此举已侵犯了汉涛公司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所享有的著作权。
搜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搜狐网吃喝频道使用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搜狐公司未给予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著作权人汉涛公司合理的尊重,亦未在使用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之时为汉涛公司署名,且搜狐公司之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汉涛公司与搜狐公司之间关系及相关网络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故本院对汉涛公司要求搜狐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搜狐公司应向汉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搜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汉涛公司的诉讼请求。搜狐公司对于汉涛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公司2}立即停止在搜狐网(网址为www.sohu.com)的吃喝频道使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海华城韩国料理北洼路店”、“老上海城隍庙小吃安苑路店”、“吉野家长安商场店”、“庆丰包子铺府右街店”、“富罗云韩国料理”、“雅里郎韩国料理”、“田源鸡火锅”、“富茂登”、“味趣川菜馆”、“渝信川菜”、“多利川菜馆”等11家餐馆商户简介;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
{公司2}在搜狐网(网址为www.sohu.com)的吃喝频道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以向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
{公司2}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