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大众点评网的“关于我们/注册协议”栏目注明该网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汉涛公司以及服务条款的修改权归汉涛公司所有,且该网站的“关于我们/版权说明”栏目注明版权说明的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汉涛公司所有,本院根据该网站所载上述内容,并综合考虑汉涛公司系域名dianping.com的注册所有人以及大众点评网主页以及其他网页下方均注明“?2006 dianping.com,All Rights Reserved.”等事实,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之经营者。搜狐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并非大众点评网经营者,故汉涛公司不能对大众点评网所登载的各地餐馆简介主张任何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北京餐馆指南》和《上海餐馆指南》二书之版权页均注明大众点评网主编,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该二书内容均系汉涛公司将大众点评网所登载的关于北京、上海等城市部分餐馆的信息予以选取之后汇编而成。
大众点评网以及《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所载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中的引号内文字系由汉涛公司选摘自网友上传于大众点评网的关于各地餐馆的评论,以“海华城韩国料理北洼路店”的商户简介为例,其中的“小了点”、“肉质很好”、“很独特”、“很好”、“嫩得不行”、“很地道”、“干净卫生”、“不贵”等引号内文字均系简单的日常用语,因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而不能成为
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且其余涉案10家餐馆商户简介中的引号内文字情形亦是如此。汉涛公司从网友上传于大众点评网的关于各地餐馆的评论中选摘出上述不能成为
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的引号内文字,并将上述引号内文字融入其关于各地餐馆的商户简介当中,并不需要取得相关网友之许可;且汉涛公司对涉案11家餐馆所做之商户简介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汉涛公司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享有著作权。搜狐公司辩称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并非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如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可成为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汉涛公司亦无权独自主张著作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