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炜、张琦、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4楼3单元5室、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南街6号院1号楼18层、
吴筑清诉中共党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2718号
原告吴筑清,女,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吴0X},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
{地址:0}。
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张1X},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筑清诉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筑清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