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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7)海民初字第8273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3}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等10种图书电子版,被告{公司6}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赔偿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证据保全费五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公司3}、被告{公司6}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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