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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甲方)与超星数图(乙方)签订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甲方拟建设1个拥有海量图书数据并局限在校园网内供师生教学科研使用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规模为17.6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数字图书馆所使用的阅览器为超星图书阅览器SSReader3.8版或更新版;数字图书馆提供下载、OCR识别、图像剪切等功能;甲方提供本项目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并保证局限在学校局域网内供师生教学、阅读使用数字图书馆,不将数据在互联网上公布;乙方负责提供17.6万种数字图书数据及相关书目信息,并负责安装和调试,负责提供SSReader3.8版或更新版的超星阅览器,负责对该软件版本进行升级与维护;乙方长期设置技术支持热线电话、传真、E-mail接受客户的技术支持请求,E-mail为support@ssreader.com;乙方数字图书数据库系统的项目经费为35.2万元,甲方对项目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经费等。2006年12月2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甲方)与超星数图(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006年9月20日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数字图书数据库系统的项目经费35.2万元变更为24.64万元等。
本院曾在(2007)海民初字第79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上述图书电子版均存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在线浏览上述图书电子版,同时上述图书电子版亦均设置有全文下载按钮,本院将上述图书电子版进行全文下载的证据保全。标准出版社、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对本院证据保全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勘验之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证据保全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10种图书内容完全一致。
世纪超星称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而超星数图则系其代理商。超星数图亦称其系世纪超星之代理商。
标准出版社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曾于2007年2月13日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万元。标准出版社另向本院提交出租汽车票若干,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授权书、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授权书、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授权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与超星数图所签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79号案件证据保全U盘、庭审笔录、勘验笔录、标准出版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出租汽车票发票、世纪超星与超星数图分别向本院出具的说明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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