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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世纪超星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世纪超星应向标准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上述22种图书的版式设计情况以及《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的汇编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标准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世纪超星对于标准出版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并非超星数图所提供,标准出版社亦未证明超星数图曾参与或者帮助世纪超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故标准出版社要求超星数图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3}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18GB16001-16150、220GB16262-16284、221GB16284-16330、222GB16331-16433、223GB16434-16480、224GB16481-16508、250GB17263-17301、253GB17386-17430、254GB17431-17471、258GB17580-17626、261GB17699-17720、262GB17721-17767)等22种图书电子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公司3}赔偿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公司3}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公司6}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公司3}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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