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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涉案22种图书中首次出版时间最早的图书系首次出版于1997年2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而世纪超星于2002年12月16日即已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故本院认为标准出版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侵犯版式设计权行为发生于涉案22种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之前,标准出版社对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提起诉讼并未超出10年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
  
  世纪超星称其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但世纪超星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其作为复制品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本院考虑到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关联关系,本院确认世纪超星即系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之制作者,世纪超星此举系对上述图书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世纪超星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阅览器以及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清华大学图书馆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故世纪超星亦已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世纪超星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并未经标准出版社之许可,世纪超星此举已侵犯了标准出版社对上述22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和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世纪超星辩称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之时,未能成功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全文下载,故本院将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每隔20页进行1次截屏复制。后经本院勘验,本院每隔20页进行截屏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22种图书对应页数的内容完全一致,但世纪超星在此情况下仍认为本院每隔20页图书进行1次截屏复制的保全方式不能证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本院认为世纪超星此项意见与其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所签协议中清华大学数字图书馆拥有20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之约定相互矛盾,且本院采取每隔一定页数进行截屏复制的保全方式亦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清华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的整体收录状况,故世纪超星此项意见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清华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包括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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