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标准出版社诉称,我社系《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等10种图书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我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同时我社系《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18GB16001-16150、220GB16262-16284、221GB16284-16330、222GB16331-16433、223GB16434-16480、224GB16481-16508、250GB17263-17301、253GB17386-17430、254GB17431-17471、258GB17580-17626、261GB17699-17720、262GB17721-17767)等12种图书的出版者,我社对上述12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未经我社许可,即擅自将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将超星数字图书馆销售给清华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浏览或者下载上述22种图书。世纪超星、超星数图之行为已侵犯了我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以及我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18GB16001-16150)等12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社经济损失61万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2万元。
被告世纪超星辩称,标准出版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并不能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并非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标准出版社亦不能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而标准出版社于2007年2月13日方提起诉讼,此时涉案22种图书中的12种已超出10年的保护期。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并未侵犯标准出版社之版式设计权。我公司向清华大学销售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并未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之时系每隔20页图书进行1次截屏复制,此种保全方式并不能证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标准出版社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万元亦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
被告超星数图辩称,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由世纪超星向清华大学销售,我公司与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侵犯标准出版社著作权之行为,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