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健全、李孝霖、花建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史超、梁飞、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史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未区31门108室、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1号楼3门1层102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诉{公司3}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8274号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0X},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1X},北京市洪范广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花2X},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中国标准出版社版权室主任,住{地址:1}。
被告{公司3},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史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5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地址:3}。
被告{公司6},住{地址:4}。
法定代表人{史7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5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地址:3}。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以下简称标准出版社)诉被告{公司3}(以下简称世纪超星)、被告{公司6}(以下简称超星数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标准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1X}、{花2X},被告世纪超星和被告超星数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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