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贾杰、李轩、冯圭才、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696号、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山西财经大学出版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5429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
{贾0X},社长。
委托代理人
{李1X},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冯2X},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山西财经大学,住
{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山西财经大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财经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