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新范、罗维华、刘伟明、广州市下九路以北、德星路以西荔湾广场荔裕阁20楼F室、地、
谢建英诉{罗1X}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03号
原告:谢建英,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六榕路61号六榕大厦1506室。
委托代理人:邓永超,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胡0X},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罗1X},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
{{地址:2}址:0}、
{{地址:2}址:1}。
委托代理人:
{刘2X},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建英与被告
{罗1X}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建英的委托代理人邓永超,被告
{罗1X}的委托代理人
{刘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建英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2年9月起,合作投资开办位于广州市沙面的广州车站西餐洒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餐酒廊)。2006年4月26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原告将西餐酒廊的股份以有偿形式转让给被告所有和经营,转让费6万元。原被告双方清楚,原告在西餐酒廊的投资超过60万元,但由于当时原告急需用钱,故以此低价转让。因此,《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五条同时约定:“乙方(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陆万元转让费支付给甲方(原告)。如逾期支付,乙方(被告)除应支付陆万元转让费外,还应赔偿甲方(原告)的西餐厅投资损失陆拾万元人民币。乙方并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以西、下九路以北荔湾广场荔裕阁20楼F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将西餐酒廊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被告。2006年5月1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核发《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将西餐酒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被告指定委任人。至此,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约定的股份转让费给原告,现协商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股份转让费6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6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投资款损失6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6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