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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注册商标《查询报告》,“Yigao+亿高+图形”组合商标是“林金耕”于2005年2月21日取得授权,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1类的肥皂架、清洁器具、肥皂碟、肥皂分配器等。
在庭审后的补充对比质证中,被告不再坚持庭审当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顶盖后部没有条状开盖匙,因此在外观上与原告专利不同的主张,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还是有以下区别:1、在俯视图中,原告专利的顶盖上有一沟槽,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2、在仰视图上,原告专利的外观也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区别;3、在左右视图中,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在底部均有一下凸的出液管,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出液管凸出较多。而原告则认为两者构成相近似。
在庭审当中,被告否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为其生产、销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2006)穗证内经字第59093号公证书公证的是原告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沙溪国际酒店城B90档(广州市裕盛酒店用品沙溪分店)的购买行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该店有合作关系,因此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被告与广州市裕盛酒店用品沙溪分店之间没有交易行为;对于原告出具的第00147121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是被告代一家企业开具的,该发票上所记载的品名与原告专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而送货单是原告伪造的,被告没有出具过该送货单,且送货单上的商户名称亦与发票上的顾客名称不同;对于原告公证的网页资料,被告申请延期举证,因为该网站因被告没有支付费用,现已经停止使用,且网页资料中的公司产品亦与原告专利不同;原告所提交的“Yigao+亿高+图形”组合商标的《查询报告》显示,“Yigao+亿高+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是林金耕,该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原告则反驳称:广州市裕盛酒店用品沙溪分店没有工商登记,被控侵权产品是在该店购买的。原告申请公证的网页是被告所使用的网页,如果被告未支付费用,该网页不可能运作;第00147121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上所记载的“海军第五招待所”就是送货单上记载的海口宇海温泉宾馆,原告没有伪造该送货单,送货单上面记载的电话亦是宾馆所使用的电话;林金耕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
原告认为其在2006年5月之前已经发现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没有就此提供进一步证据;原告诉请被告赔偿20万元,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其要求法院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且要求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将合理费用(没有提供依据)一并予以考虑。被告则认为其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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