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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实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亿高五金电器厂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被告是于2005年11月21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林金耕。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五金、家用电器,注册资金为3万元。2006年5月31日,被告向海军第五招待所出售了包括“白色单头皂液机”在内的三款皂液机产品,金额为 110元(其中“白色单头皂液机”单价为35元)。在被告出具的NO.00147121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上,盖有印文为被告全称的发票专用章。而在抬头为被告全称的出货单上,购买商户名称为“海口宇海温泉宾馆”,该出货单上无被告印章。
  2006年8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潘0X}与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一道,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沙溪国际酒店城B90档(广州市裕盛酒店用品沙溪分店),{潘0X}向该档位的销售人员购买了“亿高YG-881”给皂器一个,并当场取得裕盛酒店用品货单(编号:0005431)以及广州市裕盛酒店用品陈淳谦名片各一张;由{潘0X}及公证人员对该商品进行拍照,所拍照片二张。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06)穗证内经字第59093号《公证书》。
  2006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潘0X}在东莞市公证处,由公证人员进行电脑操作,通过百度搜索相关的“{厂1}”及“裕盛贸易商行”网页资料并进行下载、打印,东莞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06)东证内字第9883号《公证书》。在“{厂1}”的网页资料中,有“YG-881单孔皂液器”的产品图片。
  在庭审当中,原告及被告均确认原告所提交的两款被控侵权“亿高YG-881单孔皂液器”实物(即2006年5月31日购买的、以及2006年8月4日公证购买的实物)在外观上是一致的。被控侵权“亿高YG-881单孔皂液器”的外观为:整体略呈竖长方形,正面有两弧形侧边;上部为顶盖,分上下两层,两层之间为内凹的弧线;中部为竖长方形;下部有一外凸的四方形按钮,按钮中部为一内凹的竖椭圆形,且下两侧平面均有向内平行排列的条状直纹,在底部有一下凸的出液管。背部两边为直边且有一块向外凸出的背板,背板上有多条安装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顶盖上虽然没有竖插的开盖匙,但有一开盖的匙孔,而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附件中,有一圆头条状开盖匙。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是“单孔皂液器”,并有“Yigao+亿高+图形”组合标识,并标注有“Yigao亿高卫浴系列产品”;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亦有“Yigao+图形”组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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