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潘文建、广州市海珠区亿高五金电器厂、林壮群、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五凤村泰宁南街南晒场2号之六、
华实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厂1}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31号
原告华实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嘉义市后湖里保忠一街120巷2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潘0X},东莞市中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厂1},住
{地址:0}。
投资人林金耕。
委托代理人
{林2X},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华实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
{厂1}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实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潘0X},被告
{厂1}的委托代理人
{林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给皂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2年12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08726.9,该专利至今有效。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假冒原告专利的产品。2006年5月31日原告派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被告进行购买,并取得被告开具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票号:NO00147121)及出货单各一张。原告还发现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城B09号有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在销售,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购买,同时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查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各个视图均与原告专利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花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费用2万元。
原告为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第267062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从网上下载的专利公告及专利产品图片、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所保护的外观形状、该专利至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