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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诉周钊文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被告{周0X}{周1X}{周2X}答辩称:1、健龙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原告已不具备追究健龙公司责任的任何条件,健龙公司注销前,原告和健龙公司没有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无权追究原健龙公司的股东的赔偿责任。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所以原告也不具备追究他人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3、健龙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明确标明相片来源于佛山?白马设计,说明被控侵权的宣传册当中的图片有合法来源。4、健龙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并不代表健龙公司有任何获利,反而健龙公司因经济不善被迫注销。5、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有任何损失。6、原告所提的律师费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据1,健龙公司的涉案侵权图片列表;证据2,健龙公司的涉案侵权图片7张。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2、证据3,原告制作的图片;证据5,原告与珠海经济特区天王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证据8,珠海经济特区天王实业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收据;证据9,涉案侵权图片的照片底片。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侵权图片的著作权。
  3、证据4、7,原告的损失表;证据6,原告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健龙公司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请求赔偿的依据。
  4、证据10,健龙公司的企业资料,拟证明三被告在企业注销后应承担的责任。
  原告{公司3}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健龙公司确实使用了被控侵权的宣传图册,但原告与健龙公司所使用的图片相同,健龙公司的图片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行为。
  证据3是广告画册,不能证明原告享有画册中图片的著作权。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是涉案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收据左侧写明内部使用,不作发票,但证据5合同中第6条第3款写明出具增值税发票,故无法确认该收据中所载明的数额。证据9的照片底片实际上是印刷中的菲林,并不是画册的真正底片,不能作为相片所有权的证明。
  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律师费有重复计算的情况。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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