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钊文、周玉群、周健灵、在庭后补充提交珠海经济特区天王实业公司、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沙迳村木墩队14号、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沙迳村木墩队13号、
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诉{周0X}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86号
原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会江村。
法定代表人:章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舰、吕贤,均为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周0X},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
{地址:0}。
被告:
{周1X},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
{地址:1}。
被告:
{周2X},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
{地址:0}。
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阮浩斌,黄小文,均为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盛公司)诉被告
{周0X}、
{周1X}、
{周2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至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吕贤,被告
{周0X}、
{周1X}、
{周2X}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阮浩斌、黄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至盛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设计、制造办公器材、家具的大型企业,并在广州设立生产、制造基地,产品的销售涉及国内及国际市场。为宣扬产品拓展市场,原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宣传自己的产品,专门制作了自己的广告宣传图册广为发布。因原告所创作的广告图片精致美观独特,使得原告的产品在外市场上一度畅销,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三被告是广州市健龙家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拥有100%股权的股东,自2005年开始,原告根据客户反映及调查,发现健龙公司擅自在其公司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所创作的图片进行产品宣传,该行为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健龙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已注销,且三被告在公司注销前即2006年4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本公司注销后,企业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查询到的资料表明健龙公司的剩余财产已作分配,故三被告应在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92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后变更为2500元),合计共12942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