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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公司6}为原告{公司7}提供的两期培训辅导,原告{公司7}分别于2005年9月5日和12月23日向被告{公司6}支付了38700元和47300元,共计86000元辅导费。
2006年3月13日,被告{公司5}的孙英给原告{公司7}的法定代表人许松华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自2006年1月份的第二次实施和在贵司的实际使用后,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方案,双方均进行了沟通。我司开发组对此次的开发量进行了估测,约需26个工作日,预计于本月底能完成。望许总能考虑我司的开发量。邮件的附件包含了三个修改文档。发件人邮箱地址是sunying@nibutone.com,邮件的主题是项目开发。该邮件同时抄送被告的{公司5}葛兆龙gzhl@njbutone.com,renbing@njbutone.com等收件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5}只认可孙英为其公司的技术实施人员,不承认其为项目负责人。
2006年4月3日,被告{公司5}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许松华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因目前里奥项目已基本进入后期的开发维护阶段,所以本项目已由实施部转给开发部接手继续,项目负责人变更为一直担任里奥开发主管的王进来担任,目前已经做完了项目移交工作。从今日开始项目相关工作将由开发部成员承担。发件人邮箱地址是mimibeer@163.com,邮件主题是有关里奥项目转入开发维护期的人员变更,该邮件同时抄送被告{公司5}的葛兆龙gzhl@njbutone.com,wangjin@njbutone.com等收件人。
2006年4月2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许松华给被告{公司5}的葛兆龙发送以下电子邮件:……在我方的一些合理要求的修改下,你们可能觉得工作量比较大,提出能否额外给予一些费用的要求,其实你们的要求我们也给予关注,说实在地,按照我们双方的合同,你们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其实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之内)去做这些修改……最近,我在发现有些模块你们在承诺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完成之后,要求IT部门跟王进先生联系时,我才知道,其实你们已经对我们一些修改要求停止进行有关工作,理由就是我们没有额外付款,在此我可以很正式的对你们说,你们这种做法是很错误的,也是有违合同的。……发件人邮箱地址是xu_songhua@hotmail.com,收件人的邮箱地址是gzhl@njbutone.com,邮件主题是关于EPR项目存在问题。
2006年5月24日,原告{公司7}向被告{公司5}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是:{公司7}已于2006年1月份第二次辅导期间向贵公司提出解决商务软件修改的问题,贵公司项目负责人孙英答复于3月底完成,但贵公司没有做到。之后贵公司换由{任2X}接替孙英,后又换王进接替{任2X}项目负责人,在4月3日之后至今再没见贵公司派人来修改商务软件。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拖延两个多月未完成商务软件修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公司7}将保留因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予以追究的权利。{公司7}授权本律师敦请贵公司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请于收到此函后按照合同约定6小时内派遣有关人员上门解决商务软件出现的问题,7天之内完成商务软件的修改以便程序能够正常运行。否则,{公司7}将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贵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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