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脉博通公司辩称:1、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被告所提供的ERP软件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成果鉴定,且长时间的实际使用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正常运转使用,实现合同约定的协同管理平台、销售管理、仓储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决策分析活动七大模块的使用功能,从而实现合同目的,不符合《
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2、原告在第二个辅导期期间提出的单据打印、英文版、销售预测、库存控制与采购等模块修改需求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合理的应用需求,而是针对原告要求的个性化定制开发,因而被告主张追加费用额度,但请求一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因此,被告对原告这些修改需求也未予确认,原告不能当然认为被告有义务无偿作这些修改,也无权主张被告违约;3、从合同性质来说,争议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ERP软件是一款成熟的软件产品,是按照常规应用设计的,且已应用到全国各地多家公司。原告的ERP软件完全能够实现原告所称“有重大缺陷的”单据打印、销售预测、库存控制与采购的模块功能。而原告要求将软件的显示界面修改为原告所要求的格式,属于个性化定制开发,且每一个模块的修改时间都超过8个小时,按照软件合同所确立的界定原则,已经属于应当追加收费的重大修改。而原告的“英文版”的需求,则根本不属于软件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该ERP软件为中文版软件,总页面达7万多页,如做英文版,最少需要2个月。所以,原告提出大量的个性化定制开发需求,实际上已将单一的技术转让合同变成了技术开发合同,需要被告为其进行大量的软件开发工作,却又不同意追加收费,其行为已经远远背离了软件合同所确立的原则和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公司6}辩称:1、被告
{公司6}虽然作为丙方参与了《ERP买卖合约》,但该合同中没有规定被告
{公司6}与原告相对应的任何权利义务,也没有收取软件合同所对应的任何款项,因此原告无权请求被告
{公司6}承担任何软件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2、根据《ERP软件包辅导合约》约定,被告
{公司6}负有为原告提供相关培训辅导的义务。被告
{公司6}已于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为原告提供了第一期培训辅导,于2006年1月9日至1月13日为原告提供了第二期培训辅导,所有《ERP软件包辅导合约》规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原告已经按照《ERP软件包辅导合约》规定支付了全部培训辅导费用,《ERP软件包辅导合约》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原告无权请求被告
{公司6}返还培训辅导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
{公司7}(甲方)、被告
{公司5}(乙方)、被告
{公司6}(丙方)签订了《ERP买卖合约》,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的标的物为七个模块,协同管理平台模块、销售管理模块、采购管理模块、仓储管理模块、财务管理模块、质量管理模块、决策分析系统模块,合同总价为85万元,本合同优惠价为364000元;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本系统分两期培训辅导,第一期培训辅导模块为:协同商务平台、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仓储管理;第二期辅导模块为: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决策分析系统。付款条件为:1、本合同签署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约标的附载物并且完成软件安装调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以即期支票或现金支付乙方软件金额之30%即人民币109200元作为第一期款。2、第一期辅导完成后,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以即期支票或现金支付乙方软件金额之20%即人民币72800元作为第二期款。3、第二期辅导完成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以即期支票或现金支付乙方软件金额之20%即人民币72800元作为第三期款。4、软件运行验收合格后半年,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以即期支票或现金支付乙方软件金额之30%即人民币109200元作为第四期款。第三条约定软件安装、运行和后续服务:第一款约定:甲方得于签约后尽快准备好安装合约标的物即乙方BUTONE-EV软件的硬件设备,硬件设备之规格不得低于乙方所提出之标准,此标的物软件所需硬件规格标准乙方于合约签订三日内以书面提出,若甲方所提供之硬件设备未达到乙方所提供之标准,而影响乙方BUTONE-EV软件的安装与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款约定:调试后如有无法执行的程序、报表或不符合甲方使用的程序,乙方应于七日内完成修改,直至符合甲方使用为止,并将调试正确后的更新程序安装于甲方主机。第五款约定:乙方同意自第二期辅导完成之日起,甲方试运行30个工作日作为软件测试期,测试期内如有无法执行的程序、报表或符合甲方使用的程序,乙方应在七日内完成修改,测试期满后无修改的情况或最后一次修改完成后30个工作日满为测试期结束,甲方对合约之软件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书。第六款约定: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12个月之免费软件系统保固服务及咨询服务,保固期服务包括软件的免费升级,专业软件的维护和保养等后续服务。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在标的软件验收合格前,需要修改标的软件的部分,甲方使用人员需在系统辅导期提出合理应用需求,经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乙方提供相应修改,修改所产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四款约定:合同标的物部分实施结束后,乙方将书面提出项目验收单,甲方负责人签核确认后,甲方需于30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若甲方之验收签核期限超过30天,甲方仍不验收;乙方有权视甲方为验收完毕,并向甲方请求付清项目之应付金额。第五款约定:在标的软件验收合格后,本合约标的软件如因甲方之需求而有要求乙方修改之情形时,甲方须以书面提出并明确修改内容,经乙方核准后认为非特别重大修改的,乙方应及时修改;如软件发生特别重大修改时,乙方以每小时人民币400元向甲方收取修改费用;修改工作所需之时间,乙方将根据甲方所修改之内容程度做时间预估,以甲方核准之时数为准。若超过甲乙双方之确认时数,超过之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支付。本条所述特别重大修改为修改时间超过8小时。第六款约定:当乙方根据甲方之需求完成上述条款所做特别重大程序修改后,乙方将书面提出程序修改验收单,甲方负责人签核确认后,甲方需于30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若甲方之验收签核期限超过30天,甲方仍不验收,乙方有权视甲方为验收完毕,并向甲方请求付清修改费用之应付金额。第七款约定:若甲方不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合约标的软件,导致标的软件程序紊乱、无法正常工作且难以短期修复的,则乙方免费保固义务解除,但乙方仍承担12个月之保固义务,在此期间提供了相应服务的,有权向甲方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甲方自行修改合约标的物,不得有侵害乙方著作权之行为。第九款约定:若因乙方在本合约所提供之标的物软件有瑕疵或Bug,乙方提供免费修改。第十款约定:若因乙方提供标的软件有重大缺陷,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或乙方所承诺的主要功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回所付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合约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