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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里奥远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南京金脉博通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摘要:南京金脉博通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雷厉、任冰、广州市广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松涛、金脉搏通公司、广博公司、里奥公司、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53号三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碱泉街126号,该司职员、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1215室、

北京里奥远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公司0}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30号


  原告:北京里奥远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594号帝景苑B座11A。
  法定代表人:许松华,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华、刘子凡,均为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雷1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2X},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地址:1}
  被告:{公司3}。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刘4X},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里奥远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公司7})与被告{公司0}(以下称{公司5})、{公司3}(以下称{公司6})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7}的委托代理人周继华、刘子凡,被告金脉博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2X}及其与被告{公司6}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7}诉称:2005年7月,原告与两被告就金脉博通公司向原告提供BUTONE-EV协同商务平台系统软件(以下简称ERP软件),{公司6}就该项目的催款、收款、辅导培训等内容达成一致,三方签订了《BUTONE-EV协同商务平台系统软件买卖合约》(以下简称《ERP买卖合约》)及《ERP软件包培训辅导合约》等随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先后支付了软件许可使用费共254800元及辅导费86000元,已完成合同主要给付义务,但被告{公司5}提供的ERP软件存在重大的缺陷,致使ERP软件项目不能正常运作。为此,原告于2006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要求被告{公司5}对ERP软件存在的足以影响软件正常运作的单据打印、英文版、销售预测、库存控制与采购等模块缺陷予以修改,但被告{公司5}对原告的提出的修改要求未作回应。2006年5月24日原告委托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6小时内派遣有关人员上门服务,并再次给出7天的宽限期,要求解决ERP软件出现的问题,以便程序能够正常运行,但两被告仍然未对ERP软件进行任何有效的修改。鉴于两被告多次违约,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使涉案软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于2006年6月9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正式通知两被告解除《ERP买卖合约》,要求两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公司5}提供的ERP软件不符合同要求,存在严重的缺陷,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对软件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以致软件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解除与两被告的合同并履行了通知解除的义务,解除合同的效力已及于被告。两被告应按解除合同的要求退回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但两被告一直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ERP买卖合约》及其随附合同于2006年6月12日解除;2、被告{公司5}返还已收取的原告货款(许可费)254800元及被告{公司6}已收取的辅导费86000元,以上合计34080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总货款30%的违约金1092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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