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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洪深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赵江新、李洪深、孟义、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陈宏伟、廖远峰、郭伟钊、三九公司、深圳市福田高尔夫球场、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三九机电大厦910房、所地不详、

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1X}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中新镇镇龙广汕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蔡锦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0X},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X},男,51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552884部队后勤部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2X},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5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6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陈4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5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6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住{地址:2}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企业管理局。住{地址:2}
  上诉人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南华公司)因被上诉人{李1X}{孟2X},原审第三人{公司3}(下称{公司7})、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企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增法民二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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