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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云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4年9月17日,{公司9}与硕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9}基于与东方公司广州办签订的002号《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2000万元的履约定金,后由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该协议未生效,东方公司广州办已单方终止了该协议,但未将履约定金退还{公司9},因此{公司9}对东方公司广州办有可能享有或有债权2000万元;2003年{公司9}为融资借君华公司巨额资金逾期没有归还,现{公司9}拟出售对东方公司广州办的上述或有债权以偿还其欠君华公司的部分债务;硕果公司基于慎重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调研,决定收购{公司9}对东方公司广州办的或有债权。{公司9}同意将其对东方公司广州办的债权转让给硕果公司享有、行使和处分,硕果公司受让上述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300万元;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转让债权的债权人为硕果公司。{公司9}确认:硕果公司直接支付给{公司9}的债权人君华公司的款项视为硕果公司已{公司8}支付了本协议约定之相应对价。{公司9}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移交转让债权权利凭证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即东方公司广州办);{公司9}有权要求硕果公司将硕果公司从东方公司广州办收回的债款直接支付给君华公司。硕果公司直接将转让对价支付给君华公司。此支付方式为唯一支付方式。转让对价的支付条件为:东方公司广州办明确认可转让债权有效成立。本协议在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成立并生效等。后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硕果公司并加盖了公章。
  2004年9月17日,{公司9}的法定代表人王昕明签署致东方公司广州办的《通知确认函》,称其已将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君华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2004年12月13日,硕果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以上《通知确认函》寄给东方公司广州办,硕果公司在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栏注明“{公司9}致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关于转让对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2000万债权给硕果公司的通知确认函”。该邮件于2004年12月14日由东方公司广州办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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