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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6}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公司7}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原告{公司8}支付2008万元的银行进账单;
3、{公司9}与东方公司广州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4、《保函》;
5、东方公司广州办出具收到{公司9}2000万元的收据;
6、{公司9}2003年7月28日向东方公司广州办出具的《情况说明》;
7、{公司9}2003年8月6日致东方公司广州办的函;
8、{公司9}与原告2005年4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9、《债权转让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邮政快件回执;
10、提请逮捕申请书。
被告东方公司广州办答辩称:在本案原告与被告{公司9}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被告{公司9}曾就同一笔债权与广州市硕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硕果公司)签订过另一债权转让协议,由于另一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未最终确定,所以我方无法确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公司9}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9}答辩称:我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东方公司广州办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予以确认。对证据4因没有原件,我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7无法确认。对证据8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我方认为该转让协议无效,因之前已就一笔债权签订另一债权转让协议。对证据9真实性予以确认,我方有收到,即使是{公司9}有向我方追索也已过诉讼时效。硕果公司案中提交的证据反映我方在03年1月28日已{公司8}发函要求终止协议。对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公司9}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所述案件事实。
本院另查明:2002年9月,东方公司广州办{公司7}通过函件往来就转让东方公司广州办享有的对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有关事宜进行磋商。2002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中东粤资出售[2002]002号《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就以下事项进行了约定:一、关于债权转让:东方公司广州办对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本金人民币6055万元、美元9823346.53元及相应利息;东方公司广州办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9},{公司9}应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支付协议约定的由货币价款和房产分配对价共同组成的转让对价,其中货币价款共计人民币9800万元;鉴于{公司9}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支付签约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双方同意: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签约定金应作为{公司9}履行本协议的履约定金;2、本协议生效后,上款所述履约定金应作为{公司9}首期应付价款;3、其余货币价款{公司9}应在2002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东方公司广州办。房屋分配对价为{公司9}需在本协议签订后24个月内,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无偿交付或确保捷荣公司及/或JY-1地块当时之发展商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无偿交付JY-1上盖2000平方米的可售房产的所有权;若非因东方公司广州办原因致使东方公司广州办不能实际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东方公司广州办对{公司9}交付的房产不满意,则{公司9}应当改以补偿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二、关于银行保函:{公司9}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至2002年10月31日前应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提供由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市级以上分行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函,作为其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双方同意以{公司9}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本协议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三、关于违约责任:协议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声明、保证和承诺,视为违约;{公司9}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提供银行保函之义务,则东方公司广州办有权没收{公司9}已支付的履约定金2000万元,同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四、关于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由双方代表律师见证,在{公司9}按本协议约定向东方公司广州办提供银行保函之日起生效等。上述协议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有双方见证律师签名。同日,东方公司广州办{公司8}开出《收据》,确认收到{公司9}交来的履约定金2000万元。因{公司9}未能如期提供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东方公司广州办于2003年1月28日{公司8}发出律师函,认为{公司9}已根本违约,要求终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并没收200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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