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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云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王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王战伟、许明、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力科技工程公司、温学廉、云湖公司、与致力公司、向致力公司、致力公司、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沈家弄24号202室、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17层、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601铺A区、

广州市云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公司1}广州办事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广州市云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健力宝大厦26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玉粦。
  委托代理人:{王0X},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地址:0}
  被告:{公司1}广州办事处,住{地址:1}
  负责人:黄冬林。
  委托代理人:{王2X},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3X},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4},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王昕明。
  委托代理人:{温5X},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云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6})诉{公司1}广州办事处(下称东方公司广州办)、{公司4}(下称{公司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未审理终结为由,于2005年8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经研究,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王0X}、被告东方公司广州办的委托代理人{许3X}{公司9}的委托代理人{温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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