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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四川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某5X}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2、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3、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叶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3年11月13日某机械厂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证明安置补偿的政策内容。
  
  2、2003年8月27日某机械厂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报告。
  
  3、2003年8月27日川华综(2003)33号某机械厂文件《关于我厂脱钩改制土地资产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4、2004年2月27日某综(2004)字第6号关于我厂在改制中因偿还承担连带债务和自身债务导致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申请财政补助的报告。
  
  5、2004年3月1日四川省机械行业办公室川机综(2004)12号转报四川某机械厂申请财政改制经费补贴的报告。
  
  6、2003年7月25号某厂2003年28号文件;
  
  7、2004年8月15日省财政厅川财建(2004)74号文件。五:1、2003年11月7日某厂厂长{杨2X}的承诺。
  
  8、2003年11月6日某机械厂某综(2003)字第41号文件改制情况通报。
  
  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5X}因资金未到位,未完成安置补偿费的发放。
  
  9、2002年6月26日某厂通知领取安置补偿人员名单公示表和职工亲笔证明签字。
  
  10、叶某2002年7月2日与某机械厂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11、叶某的身份证、退休证的复印件。证明叶某是在2002年12月23日才办理的退休手续。
  
  12、叶某的工资存折,证明叶某是某机械厂的在册职工。
  
  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叶某至2002年7月2日仍是在职职工,属安置对象,安置费为59760元。
  
  13、李洪元、王永国、张开成、桂世立与某机械厂签订的二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14、(2003)高新民初字第789、825号法律文书,证明某厂的合同工都领取了安置补偿费。
  
  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与叶某同样情形的职工甚至合同工均获得了安置补偿费。
  
  15、某厂2002年4号文件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及安置补偿的补充通知。用以证明某厂对于无法支付安置费是由于其资金困难,延迟安置的人员序号为51号以后,不包括原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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