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寇孟良、徐华丽、杨永东、黎希阳、徐萍、某公司、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流二桥街39号。身份证号码:51292419751028356X。一般授权代理人、所地:成都市九兴大道9号、
叶某诉四川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新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叶某,男,汉族,1942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九如村1号平房5栋16号。身份证号码:510184194212288271。
委托代理人
{寇0X},四川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徐1X},女,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
{地址:0}。
被告四川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某5X})。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杨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黎3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徐4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叶某与被告
{某5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耀林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
{寇0X}、被告
{某5X}的委托代理人
{黎3X}、
{徐4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
{某5X}改制,确定安置基准日为2002年4月23日,凡在册的职工都属于安置对象,有权享受安置补偿费。原告属于安置之列,且排名第七名,但时至今日,被告截留原告应得安置费。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改制职工补偿费59 760元及占压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出具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