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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与被告{刘1X}所订合伙协议一份;2、兴国县人民法院(2004)兴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刘3X}的询问笔录和被告{刘1X}与被告{徐4X}所订协议及结算单各一份;4、兴国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兴委鉴(2005)05号鉴定报告一份;5、兴国县人民政府兴国用(2005)第2B2903-166号土地使用证一份;6、兴国兴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曹勇商住楼基础工程的鉴定报告(兴司工鉴字[2007]0203号)一份。
被告{刘1X}辩称: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合伙期间,建房事务均委托答辩人办理;答辩人将圈梁发包给他人承建,对该圈梁的质量无过错。二、该圈梁是{刘3X}承建的;如果该圈梁如被答辩人所讲的质量有问题,应由承建人{刘3X}负责。三、兴国法院已对该圈梁质量作出了处理,被答辩人属重复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1X}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兴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房屋设计图纸一份十九张及变更通知书两份;2、{刘1X}、曹勇与城北街审计局宿舍楼住户订立的协议书一份;3、兴国鹏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一份;4、兴国县人民法院(2004)兴民二初字第488号、(2005)兴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5、江德兴会鉴字[2004]1001号鉴定报告及工程结算表各一份;6、曹勇收条一份;7、{刘1X}与{刘3X}于2004年8月15日订立的协议书一份;8、附件三份。
被告{刘3X}辩称:我与原告没有订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4X}辩称:{刘1X}叫我做孔桩,其没给我正规图纸。
被告{刘3X}与{徐4X}对其主张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
一、2004年4月20日原告曹勇与被告{刘1X}签订共同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房投资估算50万元,各出资50%,房屋建成后两人共同共有,资金投入后不得撤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出资额的20%;共同建房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房屋施工等等,必须经双方商量同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刘1X}投资款13万元(含2004年4月12日被告{刘1X}所借原告款11万元转为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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