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和生、刘和万、廖桂元、刘方华、徐常琪、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134号、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凤凰花园2-132号、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筲箕村徐屋、
曹勇诉{刘1X}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兴民一初字第481号
原告曹勇,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建材大市场商住楼。
委托代理人
{刘0X},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9111219,特别授权。
被告
{刘1X},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兴国县龙口镇睦埠村富面组,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廖2X},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88111222。特别授权。
被告
{刘3X},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大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
{地址:1}。
被告
{徐4X},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
{地址:2}。
原告曹勇诉被告
{刘1X}、
{刘3X}、
{徐4X}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勇的委托代理人
{刘0X}和被告
{刘1X}及其委托代理人
{廖2X}、被告
{刘3X}、
{徐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勇诉称:2004年4月20日原告和被告
{刘1X}合伙共同建房,期间,被告
{刘1X}违背协议,私自强行雇请不具备资质的被告
{刘3X}、
{徐4X}浇基础圈梁、孔桩等,且随意改变设计文件,以至于所建房屋基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约4万元(待鉴定后确定);庭审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6613.29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