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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摘要:周亚平、勾蒲亮、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日芬、王晓东、杜冠华、郭丰禄、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润海南路、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去罗村街道联合总排东风村东二新区4巷4号、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内大街甲6号、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中街22号、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1X},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地址:0}
  
  被告{公司2},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蔡3X},总经理。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王4X},社长。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绍斌,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地址:3}
  
  被告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住{地址:4}
  
  法定代表人{杜5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6X},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副总经理,住{地址:5}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公司2}、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2}、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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