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亚平、勾蒲亮、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林奕钦、王晓东、杜冠华、郭丰禄、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州路18号、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去罗村街道联合总排东风村东二新区4巷4号、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内大街甲6号、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中街22号、
{公司7}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8号
原告
{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
{周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勾1X},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
{公司7}法务主管,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林3X},总经理。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王4X},社长。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绍斌,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
{地址:3}。
被告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住
{地址:4}。
法定代表人
{杜5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郭6X},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副总经理,住
{地址:5}。
原告
{公司7}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公司7}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
{公司2}、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