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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摘要:黄伟仪、戎朝、黄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张春江、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范西路19号、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45号、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二座1212室。
  
  法定代表人{黄0X},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1X},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2X},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张4X},董事长。
  
  被告{公司5},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张4X},总经理。
  
  被告{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住{地址:2}
  
  被告{公司6},住{地址:3}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3}{公司5}{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公司6}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3月30日,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3}{公司5}{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公司6}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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