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伟仪、戎朝、黄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张春江、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范西路19号、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45号、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二座1212室。
法定代表人
{黄0X},董事。
委托代理人
{戎1X},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黄2X},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张4X},董事长。
被告
{公司5},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张4X},总经理。
被告
{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住
{地址:2}。
被告
{公司6},住
{地址:3}。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
{公司3}、
{公司5}、
{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
{公司6}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3月30日,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
{公司3}、
{公司5}、
{公司6}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
{公司6}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