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曾庆灵、刘天琪、刘月明、刘向阳、刘太阳、钟坚元、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黄糖村方屋村民小组、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龙岗村龙岗村民小组、
{刘2X}等诉{刘4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兴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
{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曾0X},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8111218,一般代理。
原告
{刘1X},女,1999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
{地址:0}。
法定代理人
{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
{地址:0}。系原告
{刘1X}之父。
原告
{刘3X},男,2003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
{地址:0}。
法定代理人
{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
{地址:0}。系原告
{刘3X}之父。
被告
{刘4X},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钟5X},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2005112565,一般代理。
原告
{刘2X}、
{刘1X}、
{刘3X}诉被告
{刘4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刘2X}及其委托代理人
{曾0X}、被告
{刘4X}及其委托代理人
{钟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