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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明等诉刘太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曾庆灵、刘天琪、刘月明、刘向阳、刘太阳、钟坚元、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黄糖村方屋村民小组、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龙岗村龙岗村民小组、

{刘2X}等诉{刘4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兴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曾0X},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8111218,一般代理。
  
  原告{刘1X},女,1999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地址:0}
  
  法定代理人{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地址:0}。系原告{刘1X}之父。
  
  原告{刘3X},男,2003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地址:0}
  
  法定代理人{刘2X},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地址:0}。系原告{刘3X}之父。
  
  被告{刘4X},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钟5X},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2005112565,一般代理。
  
  原告{刘2X}{刘1X}{刘3X}诉被告{刘4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2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0X}、被告{刘4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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