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卢敬飞、陈瑞光、黄冬霞、江西省兴国县民政局、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营销部、
卢石英诉{陈1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兴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卢石英,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干部,住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东街30号。
委托代理人
{卢0X},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3111221。特别授权。
被告
{陈1X},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县民政局干部,住
{地址:0}。
第三人
{黄2X},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兴国营销部职员,住
{地址:1}。
原告卢石英诉被告
{陈1X}、第三人
{黄2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文程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石英的委托代理人
{卢0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陈1X}、
{黄2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石英诉称:2005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东街30号102号套房以238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当日给付了被告房款,被告也将该房的钥匙和房产证交付了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履行兴国县潋江镇东街30号102号套房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兴房字第899号
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兴国县民政局证明一份;3、收条一张;4、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5、离婚协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