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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石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对上述审价结论,被告表示认可,并由法院判定。原告则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即:1、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93定额,虽然原被告于2003年8月11日签订了《关于卫零路二村改造的有关室内装潢结算的取费标准》(以下简称结算取费标准),但该结算取费标准是强迫签的。由于审价报告不按93定额计价,原告受损602,974元;2、审价报告未按93定额计甲供料产品保护费的管理费,而是按3%计管理费;3、对保洁费也未计入管理费;4、原告在施工中实际做的是勾缝膏勾缝,但审价报告是按定额以白水泥勾缝计价,应按实际做的为准;5、审价报告对水泥、黄沙、碎石是按93定额计价,应当按原告的实际采购价计;6、审价报告中漏计清理下水道、挂灯笼、店面灯箱三项;7、防火板和铝合金网格吊顶的单价未采用原告的实际采购价;8、垃圾外运费采用折中计价不对,应以实际为准。
  对原告提出的以上八项异议,审价单位逐一进行了答复:1、针对原告提出的第1条及第2条问题,双方在2003年8月11日签订了结算取费标准,约定按3%计,所以按双方约定的原则执行。2、对第3条问题,因原告无法提交有效的凭证来证明装饰保洁工作是被告提出的具体保洁要求,故保洁费应由原告承担。3、对第4条问题,在竣工图或有效的现场签证单或技术核定单中,均无标注要求原告在地坪及地面玻化砖勾缝时要求用勾缝膏进行施工的内容,因此,原告提出地坪及地面玻化砖勾缝时要求用勾缝膏进行计量计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4、对第5条问题,双方约定,“工、料、机的消耗量按定额计取,材料单价按信息价或市场价计取”,因此在审价报告中,水泥、黄沙、碎石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中的市场信息单价进行计取。5、对第6条问题,原告所说的遗漏三项工作内容,因原告无法提交有效的凭证来证明被告要求施工单位完成该部分工作内容,故不予计量计价。6、对第7条问题,双方对防火板、铝合金网格吊顶材料价格意见分歧很大,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明资料,审价部门结合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地点、材料的具体特点及当时的市场行情,按防火板190元/平方米、铝合金网格吊顶170元/平方米来进行取定是合理的。7、对第8条问题,在技术核定单“0013”号中有被告工作人员与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确认了“东江负责建筑垃圾外运”的事实,但对本工程需外运的垃圾数量或外运费并无有效的确认凭证,原告提交了上海原始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张发票,发票开具的日期为2005年8月22日,发票摘要中注明内容为“卫零路商业大厦03年7月1日至03年12月底垃圾清运费”,审价报告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垃圾外运费按83,525元进行税前计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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