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雷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京工公司生产的“雷蒙”牌西服等服装针对的是普通消费者,销售渠道多为商场或超市,而世纪雷蒙公司的产品是针对特定客户的工作服,二者销售服装的渠道与方式不同,且世纪雷蒙公司生产的工作服标有自己的“LEMEN”标识,与涉案商标“雷蒙”相比,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产生混淆与误认。此外,世纪雷蒙公司没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超过举证期限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有违程序规则。三、原审判决适用
商标法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一)项不当。
京工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核准,北京雷蒙西服公司于1989年3月10日取得“雷蒙”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342294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中图形上方为 “LM” 字母及“雷蒙”文字的组合,下方为“北京雷蒙西服公司”文字。该商标注册证中注明“说明性文字不专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09年3月9日。1997年3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公司。2002年7月31日,该商标注册人核准变更为京工公司。
2000年6月5日,京工世纪公司成立。2004年12月15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京工雷蒙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京工雷蒙公司)。京工雷蒙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京工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51%。
2002年4月27日,瑞德宝莱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许峯。2004年7月16日,瑞德宝莱公司更名为世纪雷蒙公司。在瑞德宝莱公司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填写的备用字号包括“北京精工雷蒙世纪服装公司”、“北京世纪雷蒙服装公司”、“北京雷蒙君悦服装公司”和“北京瑞德雷蒙服装公司”。
2002年8月29日,许峯提出“申请调离本企业,享受经济补偿,将档案存入马家堡办事处”的申请。该申请上方标有“北京华丽衬衫厂”字样。许峯的“档案材料清单”载明:档案转出单位栏盖有“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公司雷蒙西服分公司人事科”的印章,档案接收单位栏盖有“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失业人员档案专用章”,签收时间为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