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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雷蒙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2000年6月5日,北京市京工世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京工世纪公司)成立。2004年12月15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京工雷蒙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京工雷蒙公司)。京工公司系京工雷蒙公司的股东之一。
  
  2002年4月27日,瑞德宝莱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许峯。2004年7月16日,瑞德宝莱公司更名为世纪雷蒙公司。世纪雷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峯曾系京工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京工公司以其为“雷蒙”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人,世纪雷蒙公司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许峯的业务关系,影响了京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涉案“雷蒙”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京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世纪雷蒙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纪雷蒙”;停止以“世纪雷蒙”名义销售服装;在《北京日报》上向京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后,京工公司提交了证明相关企业成立情况的证据材料。世纪雷蒙公司主张上述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应采纳,故不发表质证意见。
  
  另查,京工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京工公司受让取得涉案“雷蒙”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该商标,通过北京雷蒙西服公司及京工公司长期的经营,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世纪雷蒙公司的前身瑞德宝莱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于2004年更名为世纪雷蒙公司,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世纪雷蒙”,该字号与涉案“雷蒙”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中便于呼叫的主要部分“雷蒙”相近似,而世纪雷蒙公司与京工公司同为涉案服装产品的生产者,相关消费者对该普通消费品往往在购买时仅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且本案世纪雷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峯曾任职于京工公司的前身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雷蒙西服分公司,并曾以京工公司的子公司京工世纪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参加相关投标工作,因此世纪雷蒙公司注册使用包含“世纪雷蒙”字样的标识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应认定世纪雷蒙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京工公司还主张世纪雷蒙公司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其未充分举证证明世纪雷蒙公司存在突出使用“世纪雷蒙”字号的行为,故其上述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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