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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气阀厂与孙海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之后,宽城排气阀厂以{孙2X}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中权”的排气阀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2X}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4 000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4292元。
  
  诉讼中,宽城排气阀厂主张{孙2X}销售侵权产品达300只,其依据是该厂员工陈默冉的证人证言。陈默冉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孙2X}对宽城排气阀厂提供的陈默冉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承认其以前曾经为宽城排气阀厂的产品经销商,自2004年后不再从宽城排气阀厂进货;2004年10月,其从他人处以每只80元价格购进涉案被控侵权产品20只,除去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10 只外,实际仅销售了10只,每只获利40元。{孙2X}为佐证其上述说法,向法庭提供了北京蓝天四季锅炉配件销售部的帐簿和销售单据。宽城排气阀厂对{孙2X}承认的销售数量不予认可。宽城排气阀厂还主张其产品销售价格为每只160元,产品利润为70%。此外,{孙2X}亦认可所购进的排气阀带有“中权”商标,且与宽城排气阀厂的“中权”商标相同。
  
  另,宽城排气阀厂向法庭提交了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票据共计4292元,包括飞机票、火车票、住{地址:3}{地址:4}、餐费等。{孙2X}表示只对其中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中权”商标注册证书、荣誉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作出的京工商怀处字(2005)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蓝天四季锅炉配件销售部的帐簿和销售单据、宽城排气阀厂向法庭提交的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票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2X}承认其购进的排气阀带有与宽城排气阀厂排气阀相同的商标,据此认定{孙2X}购进的排气阀系侵犯宽城排气阀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孙2X}曾经为宽城排气阀厂的涉案产品经销商,但是其未按照以前的惯例从该厂专门设立的批发门市部购买排气阀,进货价格亦低于宽城排气阀厂确定的批发价,故可以确认{孙2X}在主观上明知购进的排气阀系侵权产品,其销售行为构成对宽城排气阀厂的“中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宽城排气阀厂主张{孙2X}销售侵权产品300只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本案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产品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对于宽城排气阀厂主张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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