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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逢英诉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李逢英同时公证购买的茶语系列手帕纸包装上针对香型的标识则为“茶语系列”,标注有“几米作品系列”字样的手帕纸包装上针对香型的标识则为“芙蓉花香”。
  
  200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湖南恒安公司就第3334152号“薰衣草”商标提出的评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第333415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信息,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吉市工商商标字(2006)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长证内民字第5203、5741号《公证书》及相关封存商品与相关票据,(2006)商评综字(S)第1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外,李逢英还向本院提交了经过(2006)长证内民字第5204、5205、5206号《公证书》公证的和未经公证的登陆互联网下载打印出的页面,用以证明被告的纸巾业务连续五年全国销量第一并且是其母公司“恒安国际”的主要收入来源,自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均达数亿港元。李逢英还向本院提交了两张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发票,若干火车票、汽车票、其本人与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其支付律师费的发票,用以证明其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为公证费3000元、住宿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12万元。
  
  湖南恒安公司为证明其被控侵权产品中含有薰衣草香料、其产品包装上的“薰衣草”标识仅表示产品的香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夏日凉风香精的发票以及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夏日凉风香精内含天然薰衣草精油及合成薰衣草原料的证明;2、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湖南恒安公司送检的“心相印手帕纸(薰衣草)”样品中含有薰衣草提取液成分的检测报告;3、部分标注有“薰衣草”和“茶语系列”的产品包装复印件。湖南恒安公司为证明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薰衣草”早于李逢英取得“薰衣草及图”商标注册的时间,向本院提交了常德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小唐视觉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的合同书,其中涉及薰衣草系列(薰衣香草型)三层手帕纸、二层书型面纸、120抽盒装面巾纸等三种产品的包装整合规划设计。
  
  湖南恒安公司为证明其“心相印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向本院提交了商评字(2005)第4648号《关于第1351029号“心相印XINXIANGYI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在该裁定中常德恒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56830号“心相印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李逢英亦不否认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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