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爱义、刘艳霞、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许连捷、马翔、明星楠、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羽、张亮、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十四委十四组东环江路、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桃林路、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西白羊埠西楼、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4号401室、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168弄、
李逢英诉{公司2}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5269号
原告李逢英,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河西街平安小区7-1-8号。
委托代理人
{刘0X},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1X},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许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马4X},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明5X},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6},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许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马4X},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明5X},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7},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崔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9X},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
{地址:4}。
原告李逢英诉被告
{公司2}(简称湖南恒安公司)、
{公司6}(简称山东恒安公司)、
{公司7}(简称顺天府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逢英及其委托代理人
{刘0X}、
{刘1X},被告湖南恒安公司、山东恒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马4X}、
{明5X},被告顺天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张9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