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赵伟东、姜强、杨兴权、张振奎、所写、址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2号楼9单元101号、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8号301室、
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有限公司诉{姜1X}专利权属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A2座1207室。
法定代表人
{赵0X},总经理。
被告
{姜1X},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杨2X},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现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张3X},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震同源公司)与被告
{姜1X}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星震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赵0X},被告
{姜1X}及其委托代理人
{杨2X}、
{张3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震同源公司诉称:被告
{姜1X}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期间是原告公司的正式员工,任工程师职务,负责原告公司的技术支持以及应用创新研发的具体实施工作,期间接受指派参与了原告公司“图书无边距扫描仪”等五项专利的研发工作。
{姜1X}与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约定“
{姜1X}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原告公司所有。”本案诉争的专利技术“具有预览功能的扫描仪”是
{姜1X}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与原告公司之前获批的“图书无边距扫描仪”专利密切相关。根据
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
{姜1X}与原告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具有预览功能的扫描仪”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