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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强诉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姜宏志、刘旺兴、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高连宇、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慧寺1号、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磨框镇村五组132号、

陈树强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4772号


  原告陈树强,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县许村镇天顺路193号。
  
  委托代理人{姜0X},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1X},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傅加田。
  
  被告蔡小燕(曾用名:蔡小艳),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F甲-49摊位业主,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高3X},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公司2}、蔡小燕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陈树强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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