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姜宏志、刘旺兴、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高连宇、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慧寺1号、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磨框镇村五组132号、
陈树强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4772号
原告陈树强,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县许村镇天顺路193号。
委托代理人
{姜0X},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1X},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傅加田。
被告蔡小燕(曾用名:蔡小艳),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F甲-49摊位业主,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高3X},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
{公司2}、蔡小燕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陈树强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