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孙德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孙德平口头审理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凸轮按着滑轮轴,滑轮的间距按装在缺齿齿轮两端面”为笔误,实际是指:凸轮39、42与缺齿齿轮24保持一定间距地安装在缺齿齿轮24两端面,凸轮39、42与滑轮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附图3和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第8049号决定,口审意见陈述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齿轮轴(23)的一端连接偏心轮(13),另一端连接齿轮(22),齿轮(22)端面设置有滑轮轴(40)及滑轮(41),分别接触缺齿齿轮(24)的两端”的内容描述了间歇机构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虽有对间歇机构的说明,但通过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了解缺齿齿轮与凸轮、滑轮之间的位置关系;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也未表示出缺齿齿轮,其所表示的凸轮与滑轮的位置关系也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实现间歇机构的技术方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本专利。孙德平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间歇机构的描述“凸轮按着滑轮轴,滑轮的间距按装在缺齿齿轮两端面”仅为笔误,实际应为“凸轮39、42与缺齿齿轮24保持一定间距地安装在缺齿齿轮24两端面,凸轮39、42与滑轮接触”。但上述两段文字关于凸轮、缺齿齿轮和滑轮之间位置关系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中的描述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得出其改正的技术方案。因此孙德平关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查指南(2001年)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规定,必要时,特别是在因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使合议组不能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义的审查结论的情况下,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参照适用。本案中,{孔6X}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已经提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导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理由,该理由属于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内容,由于该理由的存在会导致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无法实现,从而造成对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缺乏基础,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供了孙德平对此进一步陈述意见的机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损害孙德平的实体权利,孙德平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程序有瑕疵,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