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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审查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前提,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将该问题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并不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凸轮”以及“齿轮轴另一端连接齿轮,齿轮端面设置有滑轮轴及滑轮,分别接触缺齿齿轮的两端”的文字描述揭示了间歇机构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3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对“间歇机构”的描述不能了解其所表达的“间歇机构”的技术方案,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049号决定。
  
  孙德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8049号决定,其主要理由是:1、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过程中依职权引入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虽然允许上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补充说明,但上诉人并没有机会充分当面阐述意见,这是对上诉人实体权利的侵犯,其程序有瑕疵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原审判决对此的认定不妥;2、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缺齿齿轮和齿轮形成的“间歇机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完全齿轮机构,关于带有与凸轮部分作用的滑轮的不完全齿轮机构的描述也是基本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间歇机构”的内涵并实现本专利;3、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间歇机构中凸轮、滑轮与齿轮、缺齿齿轮之间关系的描述虽有缺陷但并未造成间歇机构不能实现,更未造成整个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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